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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凉山州米市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 04- 02 11: 05浏览次数:

为加快推进四川省凉山州米市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征地报批工作,保障项目建设用地。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米市镇依洛村、乃加村、米市村、马多洛村、洛尔村、尔夫村和洛哈镇洛哈村、都来村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米市镇依洛村2组、3组,乃加村1组、村集体,米市村1组、2组、村集体,马多洛村1组,洛尔村1组、3组,尔夫村1组、2组和洛哈镇洛哈村1组,都来村1组、2组、4组。拟征收集体土地461.9207公顷,其中农用地349.4356公顷(耕地105.5422公顷、园地5.8567公顷、林地192.0330公顷、草地13.0936公顷、其他农用地32.9101公顷),建设用地21.0353公顷,未利用地91.4498公顷。同时拟使用喜德县水利局国有土地31.0332公顷,喜德县林业和草原局国有土地23.1341公顷。该项目拟使用土地面积共计:516.0880公顷。拟征收土地四界以勘测定界图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四川省凉山州米市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补偿方式、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涉及耕地需安置农业人口的养老保障及拆迁住房的安置等相关补偿安置,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等规定,按照《水利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凉山州米市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水规计〔2021〕316号)执行。在项目征地实施期间如有新的征地补偿政策、标准出台,从其规定。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米市镇、洛哈镇人民政府,依洛村、乃加村、米市村、马多洛村、洛尔村、尔夫村、洛哈村、都来村村民委员会,以及涉及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示,公示期30日,自2025年3月27日起,至2025年4月26日止。

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公告期内书面向喜德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二)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26日止,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米市镇、洛哈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以征地单位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主。

(三)本公告期满后,由项目涉及的米市镇、洛哈镇人民政府代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补偿登记结果及本方案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喜德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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