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德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盗采地下水非法经营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喜德县境内水资源及矿产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各级有关规定,现就我县水资源及矿产资源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凡未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从事取水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1615-2010代替GB/T11615-1989(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3.2地热资源。能够经济地被人类所利用的地球内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目前可利用的地热资源主要包括:天然出露的温泉、通过热泵技术开采利用的浅层地热能,通过人工钻井直接开采利用的地热流体以及干热岩体中的地热资源。
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及《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开采,关闭采经营场所,并于2024年9月15日前,自行清除一切机器设备、设施。逾期不执行的,依法立案查处;违法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执行。
举报电话:0834-7442318;0834—7440884
喜德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