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服务资讯>政策文件

喜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喜德县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 09- 05 15: 26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

《喜德县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喜德县人民政府

2024717

喜德县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河道砂石资源管理工作,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河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水发〔202221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水函〔202463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规范河道砂石管理,有序推进河道砂石资源综合利用,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县域内河流的河道采砂、清淤疏浚和村民自采自用砂管理。禁渔期(每年31日—630日)、主汛期(每年61日—831日)、河道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及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不得进行河道采砂和常规清淤疏浚活动。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经营管理模式。按照《四川省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实施意见》,全河道砂石经营管理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有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所取得收入按程序缴入国库。县属国有公司作为河道砂石经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县国有公司组织实施砂石开采、加工砂石成品由统一销售。县人民政府应以批复的河道采砂规划为依据开采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河道采砂规划期并以正式书面文件确认获得河道采砂权单位(企业)

(二)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对辖区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逐级逐段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四个责任人”(即河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湖长制考核体系。加强对“采、运、销”三个关键环节和“采砂业主、采砂船舶和机具、堆砂场”三个关键要素的监管。

(三)强化规划刚性约束。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持续优化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布局。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河道砂石资源规范化、集约化、现代化开发利用。坚持“合理布局、控制总量”原则,统筹河势稳定和防洪、水生态环境和涉水工程安全,对有砂石资源的河流编制五年河道采砂规划,依法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采砂规划应充分结合国家、省、州、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特别是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砂需求,提前科学合理布局河道采砂场点。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报批,不得在规划之外设置临时性砂场。严格划定并公告禁采期,划定禁采区、可采区,合理确定可采区采砂总储量、年度开采总量、可采范围与高程、开采深度、采砂机具数量与功率要求。

河道采砂规划按水文年度编制规划期统一为第一年的91日至最后一年的831(国家上位法如有新明确从其规定)河道采砂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管河道采砂规划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州管及以下河道采砂规划由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技术审查前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组织专家对河道采砂规划点位进行现场踏勘,并征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意见。河道采砂规划审查审批完成后应落实水利部电子证照在线许可要求按照四川省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及成果入库要求组织规划入库

(四)规范年度实施方案审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SLT/T423—2021)编制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报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一年一审批。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除技术规范明确的内容外还应包括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职责现场监管要求安全生产措施涉砂信息化建设方案和河道生态修复方案等年度实施方案应明确开采范围、深度和高程量化开采数量、开采机具数量、功率;编制生态修复、监管、考评等专篇,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河道采砂作业开始前编制河道清理、平整和生态修复治理方案,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河道采砂作业结束后,应当按照方案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和生态修复,恢复河道岸线生态功能。年度实施方案不得突破规划核定事项实施时间为水文年度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全部由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批批复的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应按照四川省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入库要求组织入库

(五)严格许可审批管理。河道采砂许可应以批复的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为依据,依法依规申办,并提供河道采砂申领表、营业执照、开采的总量、地点、控制高程和范围、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证明材料、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清理平整方案、采砂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相关材料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等,按照“一场一证、一船一证”要求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砂许可,填报四川省河湖长制信息化平台采砂管理子系统相关信息。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四川省河长制湖长制信息化平台,填报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河道采砂权、管理责任人等相关资料,经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取得备案复核信息后,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采砂电子证照系统予以行政许可。实行“一年一许可”。河道采砂必须严格按照许可的作业方式开采,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船数超功率、超期限、超许可量,采砂结束后及时撤离采砂机具、平复河床。有违法采砂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一个水文年度内不得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河道采砂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规划、许可执行中的问题,规划执行到期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共同评估采砂规划执行情况,形成河道采砂规划执行评估报告,规划评估报告作为下轮该河段河道采砂规划内容之一,未开展上轮规划评估的,不得开展该河段下轮河道采砂规划审查工作。

(六)自觉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河道砂石开采现场应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定位系统、设置有电子围栏、出入卡口、计重计量、环保设施等设备,现场数据接入四川省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平台对河道砂石开采、运输环节进行监管。落实河道采砂公示制度,河道砂石采挖现场应设置规范的河道采砂公示牌、采挖区边界标识牌。公示牌内容主要包括:河道采砂许可证号,采挖范围(高程、坐标),采挖船舶与机具数量,开采许可量,开采期限(可采期、禁采期),采砂企业信息,采砂监督电话等,内容准确、真实、齐备,设置于显眼位置,并接受社会监督。

(七)规范加工场地建设。加强生产加工厂和堆料场所管理,满足监管要求,合理规划布局。采取全封闭、吸尘、降噪、喷淋、废水循环处理等措施,规范化建设砂石加工场地。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砂石加工厂、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在河道管理范围外设置生产加工厂和堆砂场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特别是依规设立的生产加工厂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建设前须取得环评手续,各项环保措施安装完善并取得环保竣工验收后方能投入生产。

(八)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和许可的河道采砂量,配备与现场监管相适应的监管力量。加强河道采砂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运用定位系统、电子围栏、设置出入卡口、计重计量、环保设施等设备,视频监控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对许可河道采砂的开采、运输、加工等环节进行监控,实时比对规划、许可和砂石开采数据,及时发现超范围、超方量、超时限河道采砂问题,处置河道采砂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安装使用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平台和四川省河湖长制信息化平台采砂管理子系统。大力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发改经信等部门要强化采、运、销全过程监管。

(九)加强交通运输管理。运输河道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文件、证照等合法来源证明,禁止运输非法开采的砂石。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负责运砂车辆的管理,查处运砂车辆超限违法行为。河道采砂场经营管理主体(县属国有公司)要建立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和砂石出入场登记制度,加强道路安全和河道砂石物源管理。获得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的采、运砂车辆应向采砂监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准入的船舶(车辆)不得从事河道采砂作业运砂车辆应加强源头管理使用电子采运单溯源严禁超限超载运输砂石

(十)加强砂石价格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砂石市场价格垄断,发改经信、住建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砂石价格的监测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国有公司依法依规实行明码标价。

(十)加强河道疏浚砂管理。明确疏浚砂范围,河道清淤疏浚以及水利、水电整治、市政等涉水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作业产生的砂、石,需上岸综合利用的均纳入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河道清淤疏浚应按涉河工程项目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科学研判、确有必要、规模适度、严格监管”原则县人民政府确定河道清淤疏浚位置、规模、投资、工期等明确项目业主和项目资金来源严禁以疏浚名义行采砂之实,严禁“未批先清”或“边批边清”。有规划的采砂河段严禁实施清淤疏浚。项目资金涉及政府投资的应按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属于企业投资的应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立项核准(备案)手续河道清淤疏浚活动审批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川水函〔2020288号)等文件执行。水利水电、航道整治等工程中涉及清淤疏浚的,已办理涉河审批手续的不再办理涉河有关活动审批手续。

河道治理等涉水项目开工前,由县国有公司牵头,县水利局配合,根据项目建设业主提供的经审查备案的建设项目地勘资料及施工图等对涉水项目砂石量进行初步测算及砂石质量认定。根据测算认定结果,由县水利局召集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县国有公司就上岸利用的河道砂石进行交接按照交接的砂石量和质量核算上缴收入。规范综合利用程序,疏浚砂需上岸综合利用的,应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单位并出具正式书面文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案,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取得同意后,按照疏浚砂来源河道分级管理要求,省管河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州管及以下河道由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实施单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疏浚砂综合利用收入作为财政非税收入缴入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工前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确定清淤疏浚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按相关行业规定办理其他手续缴纳履约保证金。因应急抢险救灾等确需紧急实施清淤疏浚活动,应按照《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案执行,不得超审批实施。疏浚砂综合利用现场参照河道采砂现场建设要求执行。开展各项河道疏浚工作应提前向级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部门报备,避免因河道清淤、河道治理、工程建设、企业施工等工程措施和人为活动影响水监测指标和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环境

(十)加强村民自用砂监管。村民因生活自用少量砂石50m³以内需到河道采砂的,按照《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川水函〔2020288号规定的程序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经当地村委会(社区)核实,凭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上述情况报属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加强村民自采河道砂石全过程监管。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指定河段和可采期内采挖,采挖完毕后应当及时完成现场清理、平整等恢复工作,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

十三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出让收入管理河道砂石资源(含疏浚砂)属于国家所有,河道砂石资源的出让收入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财政综合预算。

(十)强化执法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执法力量对辖区内所有河流开展全覆盖专项执法巡查,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河段加密巡查频次,严厉打击非法河道采砂行为。严格落实“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机具全部上岸要求。凡超批复范围、规模、数量、时限等实施河道采砂的行为,查实后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安宁河流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水利部门负责查处河道采砂、疏浚砂利用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按照《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对非法采砂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运砂车辆的管理,查处“三无”以及证照不符的采砂车等超限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指导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砂石加工、销售领域无照经营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项目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因河道采砂作业影响和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环境行为的防范,督促其完成水生生物影响评价报告,并监督修复措施的落实和查处为开展水生生物修复的违法行为;林草部门负责查处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河道违法挖沙采石行为;财政部门负责核算县国有公司上缴河道砂石收入;住建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

(十五)加强河道生态修复。按照“谁开采、谁清理,边开采、边修复”原则,采砂单位应履行河道采砂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年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采砂完成后对采砂河道进行平整修复,恢复河道岸线生态功能。积极践行“取之于河、用之于河”理念,从砂石资源收益中提取一定资金,用于生态修复、复耕复绿、河道岸线规划和河湖管理等工作,为河湖治理保护、打造幸福美丽河湖提供资金保障。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保障措施

(十六)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推行河长制,落实辖区内河道砂石属地管理责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行业监管的主体责任人,县属国有公司(采砂企业、运输企业)是砂石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及货运源头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采砂现场货运装载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基层河长要将河道砂石管理纳入日常巡河内容,协调解决河道砂石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十七)健全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河长统一领导、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完善与政法、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水利局全面落实《喜德县河湖安全综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区域联防联控,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确保边界、跨行政区域河(湖)执法监管不缺位。

(十八)加强行刑衔接。县级水利、公安、检察机关要加强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水利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共享、会商协作机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做好河湖管理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十九)强化监督指导。按照“谁许可、谁监管”原则,加强许可采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成立工作专班、落实专门人员,做好有关牵头、配合、督导等专项整治工作。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加强巡查监管。

(二十)强化监督问责。各乡(镇)和部门要加强河道采砂监管,对监管过程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致使河道采砂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管理秩序混乱的相关责任人,纪检监察等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按照扫黑除恶常态化的要求,坚决打击“砂霸”、非法采砂等行为。河道砂石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考核。根据《喜德县河湖长制工作提示通报约谈制度》,在处理涉砂问题时采取提示、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

(二十一)抓好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做好舆论引导,利用河长制平台和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安宁河流域保护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通报非法采砂行为,强化河道砂石国有资源意识,营造良好的河道采砂管理社会环境,保持高压严打非法采砂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州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同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州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执行。

实施意见自20249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实施意见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